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朝野立委在議場內一同合影留念。(記者陳志曲攝)

 

門牌、地號都需完整揭露

增訂紅單納管機制 防預售炒作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遏止炒房風氣,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三項「實價登錄二.○」相關修法,除明定成交門牌、地號須完整揭露外,也增訂主管機關的查核權並加重處罰;同時全面納管預售屋,若是轉售預售屋紅單給第三人,將按戶(棟)處最高一百萬元罰鍰。
 

轉賣預售屋紅單 每戶最高罰百萬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三讀條文,未來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均要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的案件;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也得向相關機關、金融機構查詢相關文件。

若交易當事人未如期申報或申報不實,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可按戶(棟)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遭罰兩次仍未改正者,將加重處三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避免有心人士藉交易資訊不足來炒作預售屋,修法也納管「紅單」;明定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這項書面契據(紅單)不得轉售予第三人,違者將由地方主管機關按戶(棟)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讓地方主管機關能準確掌握預售屋的銷售,條文規定,建築業者應在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等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預售屋簽約後30日內 需逐案申報


此外,預售屋成交資訊目前是由代銷業者在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三十日內整批申報,本次修法將申報時機提前到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且須逐案申報。若銷售預售屋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三讀條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按建築戶(棟)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至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本次主要是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將罰則調整為一致;「地政士法」則是配合未來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將原本地政士的申報義務及相關懲罰規定刪除。

 

地政三法修正4重點


●成交資訊完整揭露
實價登錄資訊完整揭露至門牌、地號,並溯及修法前已揭露案件

●紅單交易納管
銷售預售屋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且不得約定保留簽約權利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違者按戶(棟)處15萬到100萬元罰鍰;且買受人不得將紅單轉售第三人,違者處15萬到100萬元罰鍰

●預售屋銷售即時登錄
銷售預售屋或代銷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後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者按戶(棟)處3萬到15萬元罰鍰,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到100萬元罰鍰

●預售屋銷售前備查
預售案銷售前,建案名稱等資訊需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另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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